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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家相片Julia Sunsun

七天「性愛遊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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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咁的,話說15歲台灣中三少女8月離家出走,7天後返家,她到了台中工人宿舍找網友,跟網友發生性關係,也跟網友同房發生性關係,第7天時..還3人一起發生性行為! 在警署... 父親當場訓斥女兒:「不懂得珍惜自己身體,太離譜了!」警方問少女為何要做這種事,難道不怕父親傷心?她回答:「當乖乖女太久,一直想做一些突破禁忌的事,做完之後覺得身心獲得解放,之後可以好好地求學,恢復正常生活。」這個答案讓警方非常錯愕。 因為少女未滿十六歲,所以網友及同房都要負上法律責任... 其後... 台灣有不少人批評少女行為,如:「隨便找的不浪漫」,或「若能先找師長談過,也許能避免發生憾事」 亦有評論員覺得,有什麼資格說少女的性冒險是所謂的「憾事」?提出為何性一定要認真找?為何性一定要「浪漫」?為何性一定要跟男女朋友做?等問題,認為「認真找、要浪漫、要專一」都可以做為個人選擇。 如果性行為不是負面的行為,那就不應該談及性時只用各種恐嚇語氣。如果體育課可以教育兒少如何開發肢體探索、如何在運動前做好熱身以減少運動傷害;那麼情感與性教育也應提供安全性行為知識,而不是「不要交網友」、「性衝動可以化為其他方式宣洩」、「認識真愛」等論述來避談性行為與開發情慾經驗。 係香港..依D咁嘅評論都唔知出唔出到街,其實一味叫人唔好唔好係咪真係唔會做?依個問題係值得諗嘅。 有關評論: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new/20141117/507986/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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